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何明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何明俊於民國97年7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8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7年7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5,66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相對人自民國103年4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往來明細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11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育人││398│建│95.85│全部││└──┴───┴────┴──┴───┴─────┴─┴──────┴───────┴──────┘┌─────────────────────────────────────────────────────────┐│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1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四│││││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249│嘉義市育│嘉義市育│住商用│50.4│51.6│51.6│19.4││││17│陽台、│12│平│全部│││││人路220│人段398│鋼筋混凝│8│0│0│3││││3.│平台│.2│方││││││號│地號│土造四││││││││11││2│公││││││││層││││││││││、│尺││││││││││││││││││6.│││││││││││││││││││1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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