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8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二八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暨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淨重零點一六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俐妙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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