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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