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88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1月間起至95年10月13日犯製造槍枝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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