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3、472、514、726、7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添吉選任辯護人袁健峰律師被告林鈞哲選任辯護人 林唐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163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9471、20637號、
108年度偵字第9597、13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添吉犯 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林鈞哲無罪。
事實
一、林添吉係址設桃園市○○區○○路○○○號3樓之2「 銘燁 消防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銘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對外以「經理」自居,實質上綜理銘燁公司之財務及業務,該公司之會計憑證、契約文件均由其簽發、用印,而為銘燁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銘燁公司之經理人,亦為銘燁公司之商業負責人。而如附表「共犯」欄所示之人,各係負責辦理「涉案社區」經費之申請、使用、核銷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緣桃園市政府於民國105年間,訂有「105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依該計畫各公寓大廈至多僅得申請補助節能燈具修繕費用支出金額之2分之1,詎林添吉為使銘燁公司取得燈具裝修業務,分別於「發票時間」欄所示日期不久前,向「涉案社區」、「共犯」欄所示各社區之承辦人遊說,由銘燁公司承作該社區之節能燈具工程,林添吉則開立「統一發票記載金額」欄所示、顯逾實際施作金額2倍之銘燁公司不實銷貨發票,供各社區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補助,形同各社區毋庸額外支付經費,即可免費汰換燈具。而各社區承辦人明知本應據實申請、核銷經費,不得浮報,然為節省社區開支,竟同意林添吉之提議。林添吉即與「共犯」欄所示之人,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林添吉於「發票時間」欄所示時點,開立「統一發票記載金額」欄所示浮報至少為實際施作2倍金額之不實統一發票,並與「共犯」欄所示之人,共同意圖為「涉案社區」欄所示各社區之不法所有,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附表編號二、四至十二)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編號一、三)之犯意聯絡,分別由「涉案社區」承辦人(附表編號一、二、四、十一、十二),或由林添吉(附表編號三、五至十)在「
105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同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申請表」、「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桃園市公寓大廈共同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社區共同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等文件,填載不實之工程施作金額、燈具汰換數量,並黏貼前揭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後,由「涉案社區」之承辦人(附表編號一、二、四、五、八、十一、十二),或林添吉(附表編號三、六、七、九、十)持上開登載不實之文件,向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下稱「建管處」)申請補助而行使,致建管處審核人員陷於錯誤,同意核撥「領取市府補助金額」欄所示款項予各社區,足生損害於桃園市政府對於轄內公寓大廈補助經費核銷之正確性。嗣桃園市政府建管處循線查訪,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社區管理委員會陸續繳回補助款,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援引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方式取得,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其中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者,檢察官、被告林添吉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添吉於偵訊、本院審理時陸續供承在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3563號卷【下稱他3563卷】第92頁反面;106年度他字第3852號卷【下稱他3852卷】第92至94頁;106年度他字第126號卷【下稱他126卷】第120頁;107年度偵字第10912號卷【下稱偵10912卷】第16至17頁;108年度偵字第9597號卷【下稱偵9597卷】第16頁及反面;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489號卷【下稱審訴卷】第29頁;108年度訴字第13號卷【下稱訴13卷】第98、108、118、140、242至244、246頁),並有載有被告林添吉姓名、「經理」職稱、銘燁公司聯絡資訊之名片(見他3852卷第78頁)、附表編號一至十二「證據資料」欄所示各項證據可佐(卷頁詳見附表),足認其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添吉之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林添吉行為後,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
修正,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修正後之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銀元500元,修正為新臺幣15,000元,其修正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被告為使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社區取得全額節能燈具之
補助款,配合開立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並由其或各社區承辦人在「105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同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申請表」、「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桃園市公寓大廈共同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社區共同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等文件上填載不實之工程金額、燈具數量,並黏貼前揭統一發票,再持之向桃園市政府詐領經費,致桃園市政府建管處審核人員誤認而核准撥付補助金,使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社區取得「領取市府補助金額」欄所示款項,是核被告林添吉就附表編號一、三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二、四至十二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㈢附表編號一、二部分,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漏載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惟前揭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均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為審究。另就附表編號一、三部分,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誤論刑法第339條第1項,惟基礎事實同一,犯罪事實亦敘明共犯姓名,於審理期間,本院已告知被告林添吉涉犯法條,就其防禦權之行使顯無妨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林添吉(附表編號三、五至十所示社區之申請補助文件
,為其製作)或各社區承辦人(附表編號一、二、四、十一、十二所示社區之申請補助文件,為各社區承辦人製作),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被告林添吉雖非辦理「涉案社區」之經費申請、使用、核銷
業務者;「共犯」欄所示之人亦非銘燁公司之商業負責人,然其等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為共同正犯。
㈥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被告林添吉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
3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附表編號一、三部分,從一重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編號二、四至十二部分,從一重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被告林添吉所為1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添吉為圖銘燁公司取
得燈具裝修業務之利益,竟虛開不實統一發票,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使如附表所示各社區得以向桃園市政府詐領補助款,危害權責機關就預算管理及文書之正確性,應予譴責。惟念其犯後尚知悔悟,於偵查後期及本院審理時據實交代犯罪情節,且各涉案社區均將領取之補助款繳回桃園市政府,犯罪所生危害大致弭平,並考量被告林添吉之前科素行,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各罪,分別量處如「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㈨被告林添吉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如實供述各社區之涉案情節,堪認犯後態度良好而有悔意,本院綜觀上情,認其歷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惟為避免被告心存僥倖,仍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併觀後效。
㈩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社區管理委員會均已將詐領之補助金
額繳回桃園市政府,業如前述,是本件無庸諭知沒收犯罪所得。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鈞哲係銘燁公司之負責人,因銘燁公司開立不實之發票,提供竹城六本木之丘社區向桃園市政府詐領補助款,因認其與被告林添吉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係以被告林添吉、林鈞哲之供述、證人 聶秀蘭廖健鴻陳金順陳永明 之證述、
105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補助申請表、竹城六本木之丘社區與銘燁公司之LED燈具買賣合約書、竹城六本木之丘社區管理委員會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黏貼憑證用紙、社區共同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銘燁公司開立之21萬21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號碼CV00000000)、銘燁公司登記表等件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林鈞哲堅決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詐欺取財犯行,辯稱:銘燁公司是被告林添吉經營,案發期間伊半工半讀,均未參與銘燁公司業務,僅係單純將名字借給伊父親登記為銘燁公司之負責人等語。辯護意旨略以:被告林鈞哲係受被告林添吉之託而掛名為銘燁公司之負責人,未執行任何職務,且被告林鈞哲於105年8月間在忠貿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工程師,晚上、假日就讀碩士班,做實驗、撰寫論文,已無餘力經營銘燁公司,與被告林添吉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等語。經查:
㈠證人 廖建鴻 即竹城六本木之丘社區監察委員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開會時廠商只有1位,伊對被告林鈞哲沒有印象,文件是總幹事拿給伊蓋章等語(見訴13卷第185至189頁);證人陳金順即竹城六本木之丘社區代理財務委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開會時銘燁公司只有被告林添吉1人到場說明,他有給總幹事名片,文件是總幹事做好給伊蓋章等語(見訴13卷第189至193頁);證人陳永明即竹城六本木之丘社區總幹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開管委會時是被告林添吉到社區簡報,開會後實際施工、向市政府申請補助期間,伊僅有和被告林添吉接觸,伊從未看過被告林鈞哲,申請補助文件是伊做好給管委會蓋章等語(見訴13卷第194至196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添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銘燁公司是伊設立、管理,因伊遵從習俗,2個兒子中被告林鈞哲的八字最重,就用他的名字掛名負責人,實際上被告林鈞哲未在銘燁公司工作,也不知銘燁公司的業務內容,跟竹城六本木之丘社區接洽、簽約都由伊一人處理,賺錢伊也沒有分給被告林鈞哲等語(見訴13卷第197至201頁),綜觀上開證人之證詞,可認係被告林添吉代表銘燁公司至竹城六本木之丘社區簡報,施工期間亦係被告林添吉與竹城六本木之丘社區之總幹事接洽,竹城六本木之丘社區管委會成員均未曾見過被告林鈞哲等情,並有被告林鈞哲提出之忠貿公司在職服務證明書、景文科技大學歷年成績表為憑(見審訴卷第48至49頁),從而,被告林鈞哲辯稱其基於親情,同意擔任銘燁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於案發期間另有工作且就讀碩士班,未參與經營銘燁公司,對於被告林添吉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詐欺取財等犯行毫無所悉等節,應可採信。
㈡至105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
計畫、補助申請表、竹城六本木之丘社區與銘燁公司之LED燈具買賣合約書、竹城六本木之丘社區管理委員會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黏貼憑證用紙、社區共同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銘燁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銘燁公司登記表等文件,僅能證明被告林鈞哲為銘燁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銘燁公司之不實發票,作為竹城六本木之丘社區向桃園市政府詐領補助款項之憑證,無法佐證被告林鈞哲確實參與銘燁公司之經營管理,或其對被告林添吉所為有所知悉,具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五、綜上各節,檢察官所舉事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林鈞哲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犯行,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林鈞哲有罪之確信心證,揆諸前揭條文及判例要旨之無罪推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即應為被告林鈞哲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
30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5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
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朝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小刊、彭師佑、李家豪、陳美華追加起訴,檢察官崔秉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張瑾雯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涉案社區│發票時間│證據資料│宣告刑││├──────┼────┤││││共犯│實際施作││││││工程金額│││││├────┤│││││統一發票││││││記載金額│││││├────┤│││││領取市府││││││補助金額│││││├────┤│││││社區繳回││││││桃園市政││││││府之金額│││├──┼──────┼────┼───────────────────┼────┤│一│竹城六本木之│0000000│⒈證人陳永明於偵訊、建管處政風室之證述│林添吉犯│││丘社區├────┤(見他3563卷第2至3、25至26頁反面、│三人以上│││(即107年度│11萬400│59反面至60頁)│共同詐欺│││偵字第7163號│元(1萬│⒉證人聶秀蘭於偵訊時證述(見他3563卷第│取財罪,│││起訴書;107│400元為│60頁)│處有期徒│││年度偵字第19│稅金)│⒊證人陳金順於偵訊時證述(見他3563卷第│刑壹年壹│││471號追加起├────┤60頁反面至61頁)│月。│││訴書附表編號│21萬210│⒋105年度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11重複起訴部│元(1萬│護修繕暨AED設置補助初審表、105年度││││分,業經公訴│10元為營│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申││││檢察官以108│業稅)│請表、領據、桃園市竹城六本木之丘社區││││年度聲撤字第├────┤管理委員會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7號撤回)│10萬元│憑證簿、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竹城六本木之│10萬元│、個人同意書、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丘社區管理委││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員會主任委員││憑證用紙、銘燁公司105年8月25日開立││││聶秀蘭、監察││予竹城六本木之丘社區之發票、報價單、││││委員廖健鴻、││社區共用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代理財務委員││切結書、施工照片、LED燈具買賣合約書││││陳金順、總幹││、LED節能報價單、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事陳永明(4││桃園市市庫收入繳款書、竹城六本木之丘││││人均經檢察官││社區第四屆管理委員會105年8月19日定││││以107年度偵││期會議簽到表、會議紀錄、請款單、存摺││││字第7163號為││內頁影本、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竹城六││││緩起訴處分確││本木之丘社區管理委員會106年5月25日││││定)││竹丘管(函)字第1060502500號函、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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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偵訊、建管處政風室訪談之│林添吉共│││(即108年度├────┤證述(見他3852卷第2至4、8至9頁反│同犯詐欺│││偵字第13056│18萬元(│面、48至49、128至130頁)│取財罪,│││號追加起訴書│合約書簽│⒉LED燈具買賣合約書、全球家OK社區裝設│處有期徒│││;107年度偵│訂金額為│LED燈數量表、105年度桃園市政公寓大│刑壹年。│││字第19471號│22萬元)│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暨AED設置補助初審││││追加起訴書附├────┤表、105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表編號8重複│42萬525│護修繕補助申請表、桃園市全球家OK社區││││起訴部分,業│元(2萬│管理委員會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經公訴檢察官│25元為營│憑證簿、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秘書室││││以108年度聲│業稅)│(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撤字第7號撤├────┤、個人同意書、存摺封面影本、桃園市公││││回)│20萬元│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社區共用照明││││全球家OK社區│20萬元│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桃園││││總幹事陳定塗││縣政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銘燁││││(業經檢察官││公司報價單、施工照片、存摺內頁影本、││││以107年度偵││全球家OK社區105年10月18日第23屆第1││││字第13229號││次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見他3852卷第6││││為緩起訴處分││頁及反面、10至26、59、78至82頁)││││確定)││⒊107年度偵字第13229號緩起訴處分書(││││││見偵13229號卷第8至9頁反面)││││││⒋銘燁公司開立予全球家OK社區之統一發票││││││(見他3563卷第102頁)││││││⒌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5月24日桃││││││建政字第1070034253號函、106年8月21││││││日桃建寓字第1060052293號函(見他4076││││││卷㈠第91至93、169頁)││├──┼──────┼────┼───────────────────┼────┤│三│信陽大樓社區│0000000│⒈證人 黃德芬 於偵訊時證述(見他126卷第│林添吉犯│││(即108年度├────┤87反面至88、181頁反面;偵10912卷第│三人以上│││偵字第9597號│15萬元│16頁反面、47頁反面至48、55頁及反面)│共同詐欺│││追加起訴書;├────┤⒉證人 莊碧 嬌於偵訊時證述(見他126卷第│取財罪,│││107年度偵字│31萬│91頁及反面;偵9597卷第18至19頁)│處有期徒│││第19471號追│5,360元│⒊105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刑壹年貳│││加起訴書附表│(1萬│繕補助申請表、領據、施工照片、桃園市│月。│││編號12重複起│5,030元│信陽大樓聯合管理委員會接受桃園市政府││││訴部分,業經│為營業稅│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存摺封面及內頁影││││公訴檢察官以│)│本、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秘書室(專││││108年度聲撤├────┤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字第7號撤回│15萬元│人同意書、估價單、社區共用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桃園市公寓│││├──────┤15萬元│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信陽大樓社區││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信陽大樓財務報││││管理委員會主││表、社區共用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任委員黃德芬││燈具切結書、銘燁公司開立予信陽大樓社││││、辦事員莊碧││區之統一發票、報價單、信陽大樓社區公││││嬌(2人均經││告、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6年2月7││││檢察官以108││日桃建寓字第1060003570號函、銘燁公司││││年度偵續字第││之請款單、報價單、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198、199號││處106年10月12日桃建寓字第0000000000││││為緩起訴處分││號函(見他126卷第7至29、35頁反面至││││確定)││43、65、68至85、96至103、141頁及反││││││面)││││││⒋銘燁公司開立予信陽大樓社區之統一發票││││││(見他3563卷第104頁)││││││⒌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5月24日桃││││││建政字第1070034253號函、106年8月21││││││日桃建寓字第1060052275號函(見他4076││││││卷㈠第91至93、189頁)││├──┼──────┼────┼───────────────────┼────┤│四.│北帝國林森社│0000000│⒈證人 湯昀樺 於偵訊、建管處政風室訪談之│林添吉共│││區├────┤證述(見他3496卷第2頁及反面、29至30│同犯詐欺│││(即107年度│15萬元│頁反面、42至43頁;偵20637卷第21頁及│取財罪,│││偵字第20637├────┤反面)│處有期徒│││號追加起訴書│31萬│⒉105年度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刑拾壹月│││;107年度偵│5,000元│護修繕暨AED設置補助初審表、105年度│。│││字第19471號│(1萬│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助申請││││追加起訴書附│5,000元│表、105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表編號9重複│為營業稅│護修繕補申請表、施工照片、領據、桃園││││起訴部分,業│)│市北帝國林森社區管理委會接受桃園市政││││經公訴檢察官├────┤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存摺封面影本、││││以108年度聲│15萬元│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秘書室(專戶)││││撤字第7號撤├────┤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回)│15萬元│意書、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北帝國林森社區管理委員││││北帝國林森社││會黏貼憑證用紙、銘燁公司之統一發票、││││區管理委員會││報價單、社區共用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總幹事湯昀樺││節能燈具切結書、北帝國林森社區105年││││(經檢察官以││11月、106年3月財務報表、存摺內頁影││││108年度偵續││本、現金支出傳票、北帝國林森社區第十││││字第290號為││九屆管理委員會105年9月會議開會公告││││緩起訴處分確││、會議委員名單、會議記錄、桃園市市庫││││定)、主任委││收入繳款書(見他3496卷第3至28、31至││││員 史永昌 (另││37、44至49頁)││││簽分偵辦中)││⒊107年度偵字第20637號緩起訴處分書(││││││見偵20637卷第29至30頁反面)││││││⒋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5月24日桃││││││建政字第1070034253號函、106年7月26││││││日桃建寓字第1060046432號函(見他4076││││││卷㈠第91至93、175頁)││││││⒌銘燁公司開立予北帝國林森社區之統一發││││││票(見他3563卷第103頁)││├──┼──────┼────┼───────────────────┼────┤│五│亞洲科技園區│0000000│⒈證人 賈國楨 於偵訊、建管處政風室訪談時│林添吉共│││社區├────┤證述(見他4076附件卷㈠第25至26頁反面│同犯詐欺│││(即107年度│6萬元(│;偵19471卷第156至158、160頁)│取財罪,│││偵字第19471│1萬元為│⒉證人 鄧霖銘 於偵訊時證述(見偵19471第│處有期徒│││號追加起訴書│稅金)│158至160頁)│刑拾月。│││附表編號1)├────┤⒊證人 陳伊蓉 於偵訊時證述(見偵19471第│││├──────┤21萬105│158至160頁)││││亞洲科技園區│元(1萬│⒋銘燁公司開立予亞洲科技園區之統一發票││││社區管理委員│5元為營│(見他3563卷第105頁)││││會承辦本案人│業稅)│⒌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5月24日桃││││員(另簽分偵├────┤建政字第1070034253號函、106年7月20││││辦中)│10萬元│日桃建寓字第1060044721號函(見他4076││││├────┤卷㈠第91至93、185頁)│││││10萬元│⒍亞洲科技園區與銘燁消防顧問有限公司簽││││││訂LED燈具買賣合約書(見他4076卷㈡第││││││5至7頁)││││││⒎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銘燁││││││公司之統一發票、報價單、LED燈具買賣││││││合約書、亞洲科技園區105年9月份管理││││││大樓收支明細表、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見││││││他4076附件卷㈠第86頁及反面、88至89頁││││││反面)││││││⒏105年度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暨AED設置補助初審表、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申請表、施││││││工照片、領據、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存摺封面影本、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銘燁公司││││││報價單、社區共用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亞洲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請款申請單(見他4076附件卷㈡第170││││││至181頁反面)││││││⒐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6年6月28日桃││││││建寓字第1060039140號函、亞州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請款申請單、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見偵19471卷第173至183頁)││├──┼──────┼────┼───────────────────┼────┤│六│文華新站社區│0000000│⒈證人 謝秀宏 於偵訊證述(見他4076卷㈡第│林添吉共│││(即107年度├────┤54至56頁)│同犯詐欺│││偵字第19471│19萬│⒉證人 龔政芳 於偵訊證述(見他4076卷㈡第│取財罪,│││號追加起訴書│9,800元│56至58頁)│處有期徒│││附表編號2)├────┤⒊證人 戴金文 於偵訊證述(見他4076卷㈡第│刑拾月。││├──────┤20萬│58至59頁)││││文華新站社區│9,790元│⒋銘燁公司開立予文華新站社區之統一發票││││管理委員會承│(9,990│(見他3563卷第106頁)││││辦本案人員(│元為營業│⒌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5月24日桃││││另簽分偵辦中│稅)│建政字第1070034253號函、106年7月20││││)├────┤日桃建寓字第1060044718號函(見他4076│││││10萬元│卷㈠第91至93、179頁)││││├────┤⒍LED燈具買賣合約書、文華新站社區管理│││││10萬元│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臨時會議記錄暨所附地││││││下室燈光節電改善試算表、廠商估價單、││││││銘燁公司LED節能報價單、會議記錄、文││││││華新站社區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單、同意││││││書、支出傳票、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桃園市市庫收入繳款書(見他4076卷㈡第││││││13至15、61至97頁)││││││⒎105年度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暨AED設置補助初審表、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申請表││││││、領據、接受桃園市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繕補助經費申請案文華新站社區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存摺封面影本、社區共││││││用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銘燁公司報價單、施工照片(見他4076││││││附件卷㈡第131至139頁反面)││├──┼──────┼────┼───────────────────┼────┤│七│櫻悅山莊社區│0000000│⒈銘燁公司開立予櫻悅山莊社區之統一發票│林添吉共│││(即107年度├────┤(見他3563卷第101頁)│同犯詐欺│││偵字第19471│11萬元│⒉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5月24日桃│取財罪,│││號追加起訴書├────┤建政字第1070034253號函(見他4076卷㈠│處有期徒│││附表編號3)│21萬840│第91至93頁)│刑拾月。││├──────┤元(1萬│⒊LED燈具買賣合約書、LED節能報價單、││││櫻悅山莊社區│40元為營│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6年6月28日桃││││管理委員會承│業稅)│建寓字第10600391401號函、106年8月││││辦本案人員(├────┤8日桃建寓字第1060049565號函(見他││││另簽分偵辦中│10萬元│4076卷㈡第19至27、165至167頁)││││)├────┤⒋105年度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用設施維護│││││10萬元│修繕暨AED設置補助初審表、105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申請││││││表、領據、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卷證簿、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存摺封面影本、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社區共用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銘燁││││││公司報價單、施工照片(見他4076附件卷││││││㈡第21至31頁反面)││├──┼──────┼────┼───────────────────┼────┤│八│國泰紐約廣場│0000000│⒈銘燁公司開立予國泰紐約廣場社區之統一│林添吉共│││社區├────┤發票(見他3563卷第108頁)│同犯詐欺│││(即107年度│22萬│⒉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5月24日桃│取財罪,│││偵字第19471│3,000元│建政字第1070034253號函、106年7月20│處有期徒│││號追加起訴書├────┤日桃建寓第0000000000號函(見他4076卷│刑壹年。│││附表編號4)│40萬750│㈠第91至93、173頁)│││├──────┤元│⒊LED燈具買賣合約書、銘燁公司報價單(││││國泰紐約廣場├────┤見他4076卷㈡第31至33頁)││││管理委員會承│20萬元│⒋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辦本案人員(├────┤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銘燁││││另簽分偵辦中│20萬元│公司報價單、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見他40││││)││76附件卷㈠第37至38頁反面)││││││⒌105年度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暨AED設置補助初審表、105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申││││││請表、施工照片、領據、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存摺封面影本、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社區共用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見他4076卷㈡附件第110至117││││││頁反面)││││││⒍國泰紐約廣場社區第十屆管理委員會第二││││││次至第四次會議紀錄、第三次臨時會議紀││││││錄、國泰紐約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採購/││││││維修/廠商合約請核-驗收-請款單(見││││││偵19471卷267至293頁)││├──┼──────┼────┼───────────────────┼────┤│九│ 羅丹 生活家大│0000000│⒈證人 陳婉萍 於偵訊時證述、書面陳述(見│林添吉共│││廈社區├────┤偵19471第146至148頁;他4076附件卷│同犯詐欺│││(即107年度│11萬元(│㈠第48至49頁)│取財罪,│││偵字第19471│含稅金1│⒉證人 申秋芳 於偵訊時證述(見偵19471第│處有期徒│││號追加起訴書│萬元)│150頁至151頁)│刑拾月。│││附表編號5)├────┤⒊證人 馬美娟 於偵訊時證述(見偵19471第│││├──────┤21萬400│148至150頁)││││ 羅丹生 活家大│元(1萬│⒋銘燁公司開立予羅丹生活家大廈社區之統││││廈社區管理委│元為營業│一發票(見他3563卷第107頁)││││員會承辦本案│稅)│⒌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5月24日桃││││人員(另簽分├────┤建政字第1070034253號函、106年7月14││││偵辦中)│10萬元│日桃建寓字第1060041775號函(見他4076││││├────┤卷㈠91至93、171頁)│││││10萬元│⒍LED燈具買賣合約書(見他4076卷㈡第37││││││至39頁)││││││⒎羅丹生活家大廈管理委員會106年5月19││││││日羅丹生活家管委會字第1060519001號書││││││函暨105年7月份至106年3月份財務報││││││告、支出證明單(見他4076附件卷㈠第50││││││至60頁)││││││⒏105年度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暨AED設置補助初審表、105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申││││││請表、施工照片、領據、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社區共用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見他40││││││76附件卷㈡第205至213頁反面)││├──┼──────┼────┼───────────────────┼────┤│十│ 宜誠 皇家社區│0000000│⒈銘燁公司開立予宜誠皇家社區之統一發票│林添吉共│││(即107年度├────┤(見他3563卷第99頁)│同犯詐欺│││偵字第19471│11萬元(│⒉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5月24日桃│取財罪,│││號追加起訴書│含稅金1│建政字第1070034253號函、106年8月24│處有期徒│││附表編號6)│萬元)│日桃建寓字第1060053750號函(見他4076│刑拾月。││├──────┼────┤卷㈠第91至93、187頁)││││宜誠皇家社區│21萬元(│⒊LED燈具買賣合約書、宜誠皇家社區第十││││管理委員會承│1萬元為│一屆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銘燁公司報價││││辦本案人員(│營業稅)│單、宜誠皇家社區廠商應付請款單、支付││││另簽分偵辦中├────┤款項明細、存摺內頁影本(見他4076卷㈡││││)│10萬元│第41至43、207至251頁)││││├────┤⒋宜誠皇家社區支出請款單、存摺內頁交易│││││10萬元│明細、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單、廠商││││││應付請款單(見他4076附件卷㈠第39至42││││││頁)││││││⒌105年度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暨AED設置補助初審表、105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申││││││請表、領據、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存摺封面影本、社區共用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施││││││工照片(見他4076附件卷㈡第32至41頁)││├──┼──────┼────┼───────────────────┼────┤│十一│大福大貴社區│0000000│⒈銘燁公司開立予大福大貴社區之統一發票│林添吉共│││(即107年度├────┤(見他3563卷第98頁)│同犯詐欺│││偵字第19471│10萬元│⒉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5月24日桃│取財罪,│││號追加起訴書├────┤建政字第1070034253號函、107年3月20│處有期徒│││附表編號7)│21萬元(│日桃建寓字第1070019638號函(見他4076│刑拾月。││├──────┤1萬元為│卷㈠第91至93、183頁)││││大福大貴社區│營業稅)│⒊105年度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管理委員會承├────┤護修繕暨AED設置補助初審表、105年度││││辦本案人員(│10萬元│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申││││另簽分偵辦中├────┤請表、領據、施工照片、接受桃園市政府││││)│10萬元│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銘燁公司報價單││││││、社區共用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存摺封面影本(見他4076附件││││││卷㈡第69至80頁)││├──┼──────┼────┼───────────────────┼────┤│十二│綠藝心賞社區│0000000│⒈證人 黃玉樹 於偵訊、建管處政風室訪談時│林添吉共│││(即107年度├────┤之證述(見他4076卷㈡第102至103頁;│同犯詐欺│││偵字第19471│15萬元│他4076附件卷㈠第31至32頁反面)│取財罪,│││號追加起訴書├────┤⒉證人 樂美忠 於偵訊時證述(見他4076卷㈡│處有期徒│││附表編號10)│30萬元│第102、104至105頁)│刑拾壹月││├──────┼────┤⒊證人 蔡文雄 於偵述證述(見他4076卷㈡第│。│││綠藝心賞社區│19萬元│102、105至107頁)││││管理委員會承│(尚含消│⒋證人 黃明慧 於偵訊時證述(見他4076卷㈡││││辦本案人員(│防設備補│第102、105至107頁)││││另簽分偵辦中│助4萬元│⒌銘燁公司開立予綠藝心賞社區管理委員會││││)│,與本案│之統一發票(見他3563卷第96頁)│││││燈具有關│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5月24日桃│││││實係15萬│建政字第1070034253號函、106年7月20│││││元)│日桃建寓字第1060044722號函(見他4076││││├────┤卷㈡第91至93、177頁)│││││19萬元│⒎綠藝心賞105年節能燈具更新修繕申請單││││││、財務收支明細報告表、請款單、估價單││││││、銘燁公司開立之發票、報價單、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節能燈具請款明細表(見他││││││4076附件卷㈠第96至104頁反面)││││││⒏105年度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暨AED設置補助初審表、105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申請││││││表、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社區共用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領據、施工照片(見他4076││││││附件卷㈡第152至169頁)││└──┴──────┴────┴───────────────────┴────┘附錄論罪刑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339條、第339條之4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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