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聲請人 連振逢 現於嘉義縣○○鄉○○○村0號(嘉義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郵務送達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此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意旨,亦應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刑期自民國98年12月17日起算至117年11月2日期滿,目前收入僅有勞作金新臺幣(下同)929元,無正常工作所得,聲請人因無資力而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本件債務清理事件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是聲請人實無資力負擔鈞院命應繳納之郵務送達費5,020元,爰聲請准予暫免繳納本件之郵務送達費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受理在案,前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准予全部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之審查表及資力詢問表附卷為憑。又聲請人於上開聲請清算事件所提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監執行證明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見清算卷第33至37頁),經本院形式審查,亦非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之郵務送達費用,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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