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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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複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院花蓮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
(一)引用原判決所記載。
(二)上訴人自民國六十年間起,即在系爭土地上屯墾建屋,迄今位置並未變更。該土地屬立霧溪事業區五四林班地,並非被上訴人管理之土地,且其中一部分為上訴人承租之土地。
(三)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是菩薩指示上訴人蓋的,花費約新台幣(下同)三百多萬元,且被上訴人並不需要用到系爭土地,上訴人也沒有妨害交通。
三、證據:
(一)援用原審所提出。
(二)提出照片、供電證明、花蓮縣○○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國有林地出租造林契約書、字條、戶籍謄本等為證。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上訴駁回。
(二)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
(一)引用原判決所記載。
(二)花蓮縣○○鄉○○段○○○號土地,為由被上訴人管理之國有土地,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管理之同段四三一號土地,同屬立霧溪事業五四林班地土地,惟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無權占用之部分,為四三0號土地,而非四三一號土地。
(三)上訴人提出之照片、供電證明,不足為上訴人有權占用系爭土地之認定。且上訴人在系爭土地興建之寺廟,多次遭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拆除,上訴人卻一再重建,雖經被上訴人所屬洛韶工務段人員阻止,仍未獲置理。此外,上訴人更曾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書立切結書,表示於SARS疫情穩定後即行拆除占用系爭土地上之建物。
三、證據:援用原審所提出之證據,並提出存證信函、切結書等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向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調閱上訴人承租五四林班地之資料,及訊問證人即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承辦人員 孔鏡峰
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一)坐落花蓮縣○○鄉○○段○○○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為由被上訴人管理之國有土地,上訴人無正當權源在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B、C位置,面積分別為九二點六七平方公尺、二點九六平方公尺、六點八四平方公尺土地,搭建廟宇、鐵皮屋、爐亭等地上物,為此依所有權作用,請求上訴人將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被上訴人。
(二)系爭土地與同段四三一號土地,雖同屬第五四號林班地,然上訴人占用乃被上訴人管理之土地,而上訴人向林務局承租之土地。
二、上訴人則抗辯:測量之附圖編號A、B、C位置土地,上訴人自五、六十年間起即在該土地上開墾並申請用電,嗣由上訴人向林務局承租該部分土地,為何由合法之承租變成非法,應是編定時發生錯誤。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1系爭土地為由被上訴人管理之國有土地。
2如附圖所示編號A、B、C位置土地上之廟宇、鐵皮屋、爐亭等地上物,係上訴人所興建,並占用基地。
四、本件應斟酌之重點:爭執如附圖所示編號A、B、C地上物坐落位置是否即係上訴人向第三人林務局承租之國有林地所在地?
五、本院之判斷:
(一)如附圖所示編號A、B、C地上物坐落位置為由被上訴人管理之系爭土地,此據原審囑託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實地測量,製有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參,而承辦國有林地立霧溪事業區第五四林班地出租事宜之人員即證人孔鏡峰更到庭證述:附圖編號A、B、C地上物坐落位置之土地是由公路局管理,林務局出租予上訴人的土地都在附圖橫線以下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準備程序筆錄)。足見,附圖所示編號A、B、C地上物坐落於由被上訴人管理之系爭土地內,且非屬上訴人向林務局承租之土地。
(二)上訴人占用如附圖所示編號A、B、C位置土地,以及該部分土地並非上訴人承租之土地事實,已如前述,而上訴人就其取得占用,有何正當權源乙節,既未能舉證證明,自屬無權占有。
六、從而,被上訴人本於所有權作用,請求上訴人將如附圖所示編號A、B、C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土地返還被上訴人,於法有據,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予敘明。
八、結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蕭廣政~B法官楊碧惠~B法官蘇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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