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調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調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道里○○鄰○
○○路○○巷○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
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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