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49號聲請人 林進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冠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乙情,有法扶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上字第971號卷第27頁)。又依聲請人所執上訴事由,尚需經調查辯論,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游悅晨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