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59號上訴人即被告 曹玲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麗琴 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9,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