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987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梓 債務人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一、債務人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銘梓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貳拾伍萬貳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債務人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銘梓、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佰參拾貳萬伍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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