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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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55號原告 林麗琴 被告 曹玲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88萬4,092元(計算式:646,561元+3,237,531元=3,884,0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01
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