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225號聲請人 廖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4號民事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民國109年9月3日在法院網路公告,至109年12月3日為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自翌日起算3個月內須聲請除權判決,則聲請人至遲應於110年3月3日前聲請除權判決(詳公示催告裁定附記三),方為適法。但聲請人遲至110年4月12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已逾3個月法定期間,依首揭法條規定,其逾期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雅慧┌─────────────────────────────────────────────────┐│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25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原丞機械五金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109年9月15日│14,400元│NYA0000000││││ 鄭阿招 ││││││├──┼──────────┼──────────┼───────┼──────┼──────┼──┤│002│原丞機械五金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109年10月15日│14,400元│NYA0000000││││鄭阿招││││││├──┼──────────┼──────────┼───────┼──────┼──────┼──┤│003│原丞機械五金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109年11月15日│14,400元│NYA0000000││││鄭阿招││││││├──┼──────────┼──────────┼───────┼──────┼──────┼──┤│004│原丞機械五金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109年12月15日│14,400元│NYA0000000││││鄭阿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