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訴訟救助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815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8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87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07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09年6月29日送達於其所設之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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