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4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捷鋒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8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捷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規定業於民國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0日生效,修正後第429條明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另修正後之第433條明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捷鋒(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88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之正當理由,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
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