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祥
莊依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政祥、莊依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政祥、莊依禎於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姚億燦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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