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318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丙○○
地下1非訟代理人戊○○
樓之5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樺壎企業有限公司、乙○○、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2、更正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