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梁耀鑌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年罪犯減刑│度│││││案號│確定日期││條例││├──┼───┼────┼────────┼─────┼─────┼─────┼────┤│槍砲│有期徒│93年2月│本院│95年8月18│修正前槍砲│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彈藥│刑1年4│間某日起├────────┤日│彈藥刀械管│第3款│8月,併││刀械│月,併│至93年3│95年度上訴字第├─────┤制條例第11││科罰金新││管制│科罰金│月18日止│1618號│95年9月15│條第4項││台幣2萬││條例│新台幣│。││日│││元,罰金│││8萬元││││││如易服勞│││,罰金││││││役,以新│││如易服││││││台幣1千│││勞役,││││││元折算1│││以新台││││││日。│││幣1千│││││││││元折算│││││││││1日。│││││││├──┼───┼────┼────────┼─────┼─────┼─────┼────┤│竊盜│有期徒│94年5月6│本院│95年9月29│刑法第321│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刑7月│日下午4├────────┤日│條第1項第2│第3款│3月又15│││。│、5時。│95年度上易字第├─────┤款││日。│││││1586號│95年9月29│││││││││日││││├──┼───┼────┼────────┼─────┼─────┼─────┼────┤│詐欺│有期徒│92年6月│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8月31│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刑2月│17日至同├────────┤日│第339條第1│第3款│1月。│││。│年月18日│95年度簡字第4101├─────┤項││││││。│號│9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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