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914號聲請人戊○○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丙○○、己○○、乙○○、丁○○、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3紙,其中1紙本票之發票人係相對人丙○○、甲○○,另1紙本票則為相對人己○○、乙○○簽發,最後1紙本票則為相對人己○○、丁○○簽發,故費用應各自負擔,查丙○○、甲○○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為600,000元,己○○、乙○○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為600,000元,己○○、丁○○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為600,000元,又聲請人所聲請金額為600,000元,應徵費用分別為1,000元、1,000元、1,000元,共計3,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再補繳2,000元。
㈡請分別釋明對各紙本票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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