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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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66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及其計算方式。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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