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83號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全國軍公教警消權益保護協會特別代理人 董泰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復禮 、 林怡君 、 朱錦福 、 陳孝聖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883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應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為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