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 鄭小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則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4,76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3)×10×34=4,76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即退還聲請人)。
三、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摺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四、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如:車資應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搭乘何種運輸工具,及該運輸工具之票價),並提出現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
六、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楊偉凱 、 楊偉璇 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之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七、說明受扶養人楊偉凱、楊偉璇是否有受扶養之必要?扶養義務人數?並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楊偉凱、楊偉璇99年、100年之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九、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65139號、101年度司執字第10286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