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3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樊慶廷
訴訟代理人 林明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孫瑞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6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