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3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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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2370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豐任
被告 袁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家蓁
附表: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86,668元
年息%
起訖日(民國)
年息%
起訖日(民國)
2.095
自111年6月29日起至111年7月29日止
0.2095
自111年5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220
自111年7月30日起至111年9月28日止
0.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345
自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29日止
0.469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