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2647號
原 告 謝佳穎
被 告 范秦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由蝦皮帳號chin0290於去年賣原告系爭
洗衣機前,原告有詢問被告,洗衣機的零件確實都還可以維
修更換沒有停產吧,被告回答說可以,零件都還有,但購買
後洗衣機常常出問題,因為已經過了被告給原告的3個月保
固期間,所以有直接請洗衣機公司原廠的師傅來幫原告維修
,但原廠師傅卻跟原告說系爭洗衣機之零件已經停產至少3
年了,所以被告以欺騙之方式騙原告買了系爭洗衣機,原告
要求被告退費並回收系爭洗衣機,但被告卻不同意。為此,
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9,500元。
三、被告則以:本件原告購買已經超過三個月保固期了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購買證明、洗衣機型號和照片、
蝦皮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否認原
告之主張,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被告所辯是
否足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
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原告對
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
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
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8年上
字第2855號判例意旨參照)。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訂約時有向原告說洗衣機的零件確實都還
可以維修更換沒有停產云云,業為被告以前詞否認,而依
原告所提之蝦皮對話紀錄記載:被告有說可以啊、保固3
個月、零件都有、而且我們師傅很厲害,這台90%都能修
等語,然依前開記載可認,被告並未保證原廠零件,且已
過3個月保固期,則原告自應就其所述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然查原告僅空言主張被告於本件有保證仍有原廠零件可
供維修,惟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原告主張,即無可採。
(二)次查,由原告提出之蝦皮對話紀錄記載,被告回答:「抱
歉喔,我問過了,一般中古滾筒不是全新,偶爾都會有點
味道,若要處理可能要找人來清洗內筒,但一次費用是30
00至5000元,一般賣低價不可能去整個拆開清洗內筒的,
我們只能確認洗脫烘的功能是正常的」、「那這樣我幫你
出1000好了,你自己找師父來清」、「一般沒再清內筒,
有清價格就不會賣這麼低,至少要快一萬」、「味道比較
不在保固範圍內,這部分很難跟你答覆,但清完內筒應該
是能解決」、「抱歉喔,要在保固期內提出,才能幫你處
理喔,我們保固是3個月(有需要可以幫你找師傅去處理
,但過保固期要自費喔,不好意思)」、「你好,我問過
師傅,他說可能妳找的人沒清洗乾淨,我們09/10花錢請
人來清的,我也出了一半的錢了,那可以麻煩你請那位清
理的人來幫忙清洗乾淨嗎?他收我們的錢,沒洗乾淨,也
應該要負責,因為你9月清洗完之後,就沒再跟我反應過
這個問題,現在已經過了5個月了」等語,足見原告係於
自然正常之情形下與被告訂立系爭買賣契約,期間被告曾
出一半的錢清洗內筒,之後於保固期間過後之5個月,才
又向被告反應系爭洗衣機有問題,然其竟逕行主張解除契
約,請求返還全部價金,於法核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9,5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
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
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