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4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9萬3,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萬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