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2614號債權人建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素里 債務人宇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宇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