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上訴人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財寶 被上訴人 李蔡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萬8,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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