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ОО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年四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拾肆萬貳仟柒佰陸拾元,折合銀元肆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
柒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壹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