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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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得意溫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濱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得意溫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應於九十年五月三日前補繳裁判費
新台幣二六七元,逾期駁回,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歷審裁判

  • 鳳山簡易庭 90 年度 鳳小 字第 124 號裁定(90.05.1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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