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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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 吳定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金慶 等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6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應自行迴避事由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2款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雖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6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係由法院以人事指派特定法官分案,非以電腦分案,聲請人前已5度聲請寅股 伍偉華 法官迴避,本院仍由相同法官審理,明顯違法,為此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因本院111年度職務調動,已由 蕭淳元 法官承接寅股而為審理乙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案訴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則本案訴訟事件既已非由聲請人所指之伍偉華法官所審理,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該法官迴避,已無實益,而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軒豪
法官張文愷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