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5號聲請人 李惠如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財產,以「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保險契約」為處分方法。
附表(二)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1年7月28日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2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債務人有如本院111年9月12日公告債權表所載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有本院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而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
(一)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契約,截至111年7月28日止,保單解約金共為456,336元,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就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契約,經本院詢得債務人同意,將於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保險契約後,將解繳到院之保單解約金分配予債權人。
(二)次查,附表(二)之存款不足支付銀行將存款解繳至本院之手續費,爰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一)保險契約之解約價值:(預估至111年7月28日)111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35號清算財團財產附表財產所有人:李惠如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備註1國泰人壽添采終身壽險(保單號碼:9073048130)1張依國泰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410,261元2國泰人壽鑫福終身壽險(保單號碼:9158320999)1張依國泰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46,075元
(二)存款:111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35號清算財團財產附表財產所有人:李惠如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備註1苑裡郵局存款82元依聲請人所提存摺明細,開始清算當日之存款餘額為82元2臺北富邦銀行土城分行存款22元依聲請人所提存摺明細,開始清算當日之存款餘額為22元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南分行存款311元依聲請人所提存摺明細,開始清算當日之存款餘額為311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