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5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鍾錦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