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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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提四筆土地登記謄本原本全部(勿提影本)。
㈡請補提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㈢附表中關於第241之1088地號土地面積,請更正。
㈣聲請狀之債權清償期與設定契約書內容不合,請更正。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宣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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