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投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投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審投附民字第6號原告乙○○
8號5樓被告甲○○
之2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審投刑簡字第一六0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林美玲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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