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03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被告 陳松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936元,及自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附表:
編號
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18,370元
自民國98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無
2
35,566元
自民國98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98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