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3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03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林銘章

被告 陳松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936元,及自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附表:

編號

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18,370元

自民國98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

35,566元

自民國98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98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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