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小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旗小字第329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告 王竑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陳秋燕

附表:               

編號

應付金額(新臺幣;即被告未清償之剩餘分期金額)

利息起迄日(民國)

利率

1

15,171元

自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798元

自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6,453元

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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