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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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曾綉純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有下列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列「曹**」為被告,被告究係何人有所不明,難認合於前開規定,亦即原告應載明該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應提出被告等人含記事欄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按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二)請提出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慶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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