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474號聲請人 陳秉聖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