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許日旭
相 對 人 李俊義
李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司南調字第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下午3時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書 記 官 彭建山
調解委員 許國泰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許日旭 到
相 對 人 李俊義 提到
李慧君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元。給付方法
如下: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前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
,餘款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元,自民國一○二年一月起至全
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最後一日前各給付新台幣參萬元
(最後一期為新台幣貳萬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二、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不再追究相對人之刑事責任,並請
求法院給予從輕量刑或緩刑宣告之機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年易度字第155號)。
三、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聲 請 人 許日旭
相 對 人 李俊義
李慧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彭建山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