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7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四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五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嗣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七三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