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銓理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7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銓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署名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至9行「要保人欄,偽簽『 黃婉 洳』之署名2枚」之記載更正為「要保人簽章欄內,偽簽『 黃婉洳 』之署名1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業務績效,未經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授權或同意,竟偽簽告訴人及被害人之署名於要保書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黃婉洳、被害人 林詠儀 及保險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所示之偽造「黃婉洳」、「林詠儀」署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逸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附表:
┌────────────┬─────────────┐│文件名稱│欄位、偽造署押│├────────────┼─────────────┤│新安東京海上產物行動裝置│要保人簽章欄位偽造「黃婉洳││保險(分期交付)要保書(│」署名1枚、業務員簽名欄位││見偵卷第20頁)│偽造「林詠儀」署名1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7963號被告黃銓理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銓理係址設新北市○○區○○路○號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中和中山二特約服務中心」服務人員,因業務績效需求,竟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7年2月28日下午某時許,在上址服務中心內,未經門號續約客戶黃婉洳及遠傳電信公司臺北吉林門巿人員林詠儀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於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開保險公司)之「新安東京海上產物行動裝置保險(分期交付)要保書」上之要保人欄,偽簽「黃婉洳」之署名2枚,及於業務員簽名欄,偽簽「林詠儀」之署名1枚,並於不詳時間,持向上開保險公司辦理行動裝置保險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黃婉洳、林詠儀及上開保險公司對要保人保險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嗣黃婉洳持手機話費繳款通知書前往門巿繳費時,發現繳款單多出一筆代收保險之費用,經向遠傳電信公司查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婉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銓理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婉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林詠儀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上開新安東京海上產物行動裝置保險(分期交付)要保書、告訴人提出之遠傳電信公司107年3月至同年6月繳款通知書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於「新安東京海上產物行動裝置保險(分期交付)要保書」上之要保人欄,偽簽「黃婉洳」之署名2枚,及於業務員簽名欄,偽簽「林詠儀」之署名1枚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新安東京海上產物行動裝置保險(分期交付)要保書」之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上開偽造之「黃婉洳」署名2枚、偽造「林詠儀」署名1枚,均請依同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檢察官蔡逸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