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5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告 林明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賴淑美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