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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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40號原告 丁青青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建忠 間請求返還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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