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26號原告 楊清芬 被告光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宜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已於107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