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告 許櫻實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被告優久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淳湧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5日內呈報請求原領工資數額之起訖期間,及自98年11月起至99年4月1日止,向被告領取之薪資數額及相關資料,另本件有無請領勞保傷害及殘廢給付,苟有,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需附繕本)到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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