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彬選任辯護人施登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彬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文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該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判決有罪,被告可能需要面臨一段時間的執行,依一般趨吉避凶的犯罪心理,有相當理由認為其可能會逃亡,且被告於偵查中,警方曾經拘提無著,確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原因,為保全被告,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執行羈押。
二、而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0年4月30日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其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6罪,已遭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年8年、7年8月、7年8月、7年10月、7年10月、7年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恐需面對重刑處罰,依合理判斷,可認為本件被告具有逃亡之或然率存在,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無從以其他方案代替羈押,亦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性,故裁定自10
0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王子榮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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