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某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55
2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4號),判處新臺幣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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