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原告甲○○被告乙○○即 馮雅孺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197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其答辯事實理由均引用刑事卷宗。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2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周宛瑩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件:起訴狀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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