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國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國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國鈞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併合處罰之數罪本屬各自獨立之罪,其罪責分別存在,僅係處罰上發生合併之關係。倘併罰數罪之宣告刑,其中得易刑處分者與不得易刑處分者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刑,造成受刑人之不利益,有違限制刑罰加重之恤刑目的。民國10
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生效)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7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
679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魏國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搶奪、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證(按,附表編號9所示罪刑,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雖漏未記載業已判決確定,然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後,認此罪刑確已因當事人均未上訴而確定)。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6至11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
1款規定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5年3月21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2日│101年10月24日│101年9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1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797、7297號│字第6797、7297號│第2514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96號│102年度訴字第396號│101年度簡字第70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13日│102年3月13日│101年12月17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96號│102年度訴字第396號│101年度簡字第7062號││判決├────┼──────────┼──────────┼──────────┤││判決│102年4月1日│102年4月1日│102年4月8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3次)│├────────┼──────────┼──────────┼──────────┤│犯罪日期│101年9月19日│101年10月21日│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22日至101年9│││││月5日7時9分間之某│││││時、101年9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419號、第27808│第25419號、第27808│第25419號、第27808│││號、第27839號、第29│號、第27839號、第29│號、第27839號、第29│││249號、第29636號│249號、第29636號│249號、第29636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682號│101年度訴字第2682號│101年度訴字第26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7日│102年2月27日│102年2月27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682號│101年度訴字第2682號│101年度訴字第2682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12日│103年4月12日│103年4月12日│││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6次)│有期徒刑4月(12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7日、101│101年9月8日、101│101年9月8日│││年9月7日、101年9│年10月19日、101年10││││月15日、101年8月27│月19日、101年10月21││││日、101年9月18日、│日、101年10月21日、││││101年9月30日│101年10月21日、101│││││年10月22日、101年9│││││月27日、101年9月29│││││日、101年10月5日、│││││101年9月25日、101│││││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419號、第27808│第25419號、第27808│第25419號、第27808│││號、第27839號、第29│號、第27839號、第29│號、第27839號、第29│││249號、第29636號│249號、第29636號│249號、第29636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682號│101年度訴字第2682號│101年度訴字第26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7日│102年2月27日│102年2月27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682號│101年度訴字第2682號│101年度訴字第2682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12日│103年4月12日│103年4月12日│││確定日期││││└───┴────┴──────────┴──────────┴──────────┘┌────────┬──────────┬──────────┬──────────┐│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21日│101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132號│第27361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589號│103年度審簡字第2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6日│103年3月21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589號│103年度審簡字第233││││││號│││判決├────┼──────────┼──────────┼──────────┤││判決│102年7月12日│103年4月29日││││確定日期││││└───┴────┴──────────┴──────────┴──────────┘